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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載於圖錄或另行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 家、買家與拾羽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本規則是本公司(拍賣人)拍賣活動的依據,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人如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或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和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之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條 名詞釋義

  1. “本公司/拍賣人”指拾羽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2. “委託人/賣家”指委託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託人尚包括委託人的合法代理人(本公司除外)。
  3. “ 競買人”指在本公司拍賣活動中,指以任何方式出價競投之任何個人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合法代理人。
  4. “買受人/買家” 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5. “起標價(參考價)”指拍賣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中標明的拍賣品參考售價。起標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訂並非確定的售價,僅供競價人參考。
  6. “底價”指委託人與本公司協商後在委託拍賣合約書中所確定的且為不公開之拍賣品最低售價。
  7. “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服務費。此價額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而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做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及認定,且本公司有權利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8. “成交價/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議出售價。
  9. “拍賣收益”指支付委託人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服務費、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10. “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佣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11. ”保留價”原則上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拍賣人與委託人約定無保留價者例外。保留價由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以書面形式確認。若欲變更價額,須雙方同意方為之。拍賣品若流拍,本公司有權以保留價在拍賣會後出售,則委託人仍須支付本公司依比例的服務費。同時在任何情況下,拍賣品未達保留價而未能成交者,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圖錄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對所有拍賣提供的圖錄, 是針對拍賣品的年代、作者、尺寸、材質、來源、狀況及預估售價等等提供簡要性的說明, 文字和圖片僅供競買人參考, 並保留修訂或補充說明的權利,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如與實物有誤差, 均以實物為準, 本公司對可能產生的誤差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及工作人員、及拍賣官所作介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具備任何擔保,而應以實物為準,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現況”出售,競買人不得異議。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於圖錄或狀況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有關物品說明所提述事項,競買人除需於拍賣前充分詳閱外,並完全確認了解拍賣品所有條件與狀況。

     第三章委託人(賣方)規則

第四條 於本公司所有的拍賣會中,為賣家之委託代理人身分,委託人的規定請詳閱委託拍賣合約書中條列。若有特殊拍賣品則另列補充合約,亦視為和約書的一部份。

第五條 若委託人所委託之拍賣品,發生所有權糾紛、來源疑慮或本公司基於其他考量,本公司有權利不經委託人同意,隨時對該項拍賣品撤銷上拍。

第六條 凡拍品在拍賣會中未能成交者,委託人應於自收到本公司取回通知日起 30 日內憑委託拍賣合約書取回委託品,且雙方委託關係自然解除。

第七條 凡於拍賣會中成交的拍賣品,買受人因故未得依規定完成付款者,公司有完全權利取消當次交易,並通知委託人於通知日起 30 日內以委託拍賣合約書取回委託品。且雙方自然解除委託關係,委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保留追究買受人的權利。

    第四章 競買人(買方)規則

第八條 競買登記
本公司保留並有權利拒絕任何競投人或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競買人為個人者應在拍賣日前出示並提供有效證件(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填寫競拍登記表並依循列表規定同時選取號碼牌。競買人為公司或團體組織,得應出示相對有效證件,或授權委託証明文件,填寫競投登記表。依循列表規定,同時選取號碼牌。

第九條 競買人於拍賣進行競投凡舉牌、電話、書面、網路出價者均不得撤標,本公司認定每件拍賣品最高喊價者即為該件拍品的買主(買受人)。

第十條 競買人需於拍賣前一個工作天完成登記手續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壹拾萬 元整 方可參與競投。若競買人標得物品,則保證金可抵做購買價款。餘額不足需在 10 日內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條 競買人成功標得拍賣品即為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購買價款 (含落槌價及服務費)。單品落 槌價在新台幣壹千萬元以下者服務費以落槌價之 20%計算,落槌價超過新台幣壹千萬元(含)者, 服務費以落槌價之 15%計算,落槌價起超過新台幣貳千萬元(含)者,服務費以落槌價之 12%計算。

第十二條 所有款項應以現金、匯款、支票或信用卡支付,並請於拍賣日後 10 日內一次性付清款項後,方可領取拍品。若以信用卡付款則以總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下為限;若以支票付款須待支票兌現後,方可領取拍品。

第十三條 買受人如支付本公司新台幣以外的幣別,應以付款當日之匯率兌換為等值的新台幣,凡由此衍生的規費、手續費等均由買受人負擔。
第十四條 買受人付清拍品價款後最遲應於拍賣日後 30 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凡因逾期領取而造成物品之保管、保險、搬運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並須自負全部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物品的毀損、滅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 買受人未於規定時間內付清價款者,視同違約並自動解除當次交易,除保證金不可退還外,本公司有處理該項拍品的完全權利,毋須經買受人同意。
第十六條 買受人付清款項後,必須親自取貨,若委由他人提領,必須出示委託証明書。買受人如有運送拍品到指定地點的需求,本公司僅提供服務,凡所需的包裝、運輸、保險費、稅費、鑑定費用等等,均應買受人支付。且本公司亦不承擔運輸的任何遺失損壞、滅失等風險。
第十七條 任何競買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被視為競買人對其競買標的物品的真偽、品相及價值等等均已全面審慎的評估,且對該物品的真偽、品相及價值等實況感到滿意並完全接受。競買人同意凡參加本公司的拍賣競買行為,即已表達其意願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並放棄對標的物品的真偽,品相或價值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公司與拍賣會以即時投影方式的顯示板,所出示內容或外幣金額可能產生誤差 ,本公司對可能因此而產生的損失不承擔任何風險。

第十九條 為維護買賣雙方及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本公司有保密資訊來源包括交易雙方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拍賣業務規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拾羽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項爭議,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則被視為接受本拍賣規則並接受本公司所在地之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